概述
国际司法意味着确保追究一些最严重罪行的责任:种族灭绝罪、 危害人类罪、战争罪、酷刑和强迫失踪。
有很多原因导致这些罪行的受害者无法伸张正义。这包括缺乏政治意愿去调查犯罪并起诉侵害者,薄弱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受害者在社会中的边缘化。
因此,侵害者可能不会被追究责任,甚至可能继续担任他们可以犯下侵害行为或防止问责的职务;受害者只能忍受痛苦;很少出现确定真相或采取措施确保罪行不再重演的努力。 在这些情况下,国际司法机制可以介入,以确保犯罪得到适当调查,侵害者被绳之以法,受害者得到赔偿,以弥补所造成的伤害。
国际司法机制
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是一个常设法院,可以在国家当局无法或不愿真正采取行动的情况下,调查和起诉涉嫌犯有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自2018年起)侵略罪的人。到目前为止,国际刑事法院已受理多起案件,该法院检察官目前正在调查或审查据称发生在一些国家的罪行。
混合法庭
在经历过冲突或危机的国家,通常设立混合法庭来调查和起诉违反国际法的大规模犯罪。这些法庭通常是在该国自己的国内司法系统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人力资源、法律框架或独立性,而无法满足公平审判标准或应对起诉的复杂性和政治敏感性的情况下建立的。包括波斯尼亚、柬埔寨和塞拉利昂在内的一些国家,已经建立或提议设立混合法庭。
特设法庭
迄今为止,有两个特设法庭曾被设立:设在坦桑尼亚阿鲁沙(Arusha)的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及设在荷兰海牙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这两个法庭现已关闭。
其他机制
人权监测和记录方面的举措和委员会越来越多地包括国际刑事调查任务。应鼓励这些机构尽可能与国际刑事机制和程序合作并予以补充。其中一个机制由联合国大会于2016年创建,其任务是根据国际法收集叙利亚内战中侵害行为的证据,以支持国家、区域或国际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
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指的是以下原则,即国家法院可以,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起诉个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例如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灭绝罪或酷刑,无论这些罪行发生在何处,其依据的原则是这些罪行损害国际社会或国际秩序本身,而各国可以采取行动来保护国际社会或国际秩序。
案例介绍—— 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
注:视频由联合国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IRMCT)提供
在1995年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中,米尔萨达·马拉吉奇(Mirsada Malagić)失去了她的丈夫、两个儿子、她的兄弟和其他家庭成员。5年后,她在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波斯尼亚塞族部队军官拉迪斯拉夫·克尔斯蒂奇(Radislav Krstić)的审判中作证。在作证后,米尔萨达·马拉吉奇告诉法庭:
我要感谢所有那些让我们能来到这里的人,至少让我们能说出发生了什么,能在说出我们的遭遇时找到一些解脱,能试图向你们展示斯雷布雷尼察(Srebrenica)沦陷时发生的事情,并只是希望斯雷布雷尼察事件在任何地方都不会重演。
米尔萨达·马拉吉奇(Mirsada Malagić)
最终,拉迪斯拉夫·克尔斯蒂奇因参与杀戮和其他罪行而被判处35年徒刑。
国际特赦组织如何促进国际司法?
国际特赦组织除了开展运动争取使国家当局履行其义务,来确保受害者获得正义、真相和赔偿的义务外,还帮助建立了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司法体系,以便在国家当局未采取行动时介入,方式包括:
- 开展倡导运动争取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并使其有效运作。
- 呼吁各国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行使普遍管辖权。
- 要求建立特设国际法庭或混合法庭。
- 加强国际、区域和国家法律,以处理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国际特赦组织还在推动使受害者具有更好途径来获取国际司法,并推动国际司法机制遵守人权,包括在工作中尊重嫌疑人、受害者和证人的权利。你可以在这里阅读更多关于这项工作的信息。
国际特赦组织为国际司法所做的工作有四大支柱:正义、真相、充分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
我们所称的正义,是指各国必须调查所有据称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并在有足够可采纳的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普通非军事法院的公平审判起诉所有涉嫌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但不诉诸死刑。
我们所称的真相,是指受害者及其亲人(事实上是我们所有人)有权了解发生过的事。当局必须确立并公开承认犯罪的事实。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真相委员会来实现这一目标,但这些委员会绝不应该取代司法机制。
我们所称的充分赔偿, 是指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归还(例如归还财产)、赔偿、身心伤害康复和象征性措施(如纪念碑),以处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痛苦,并帮助他们重建生活。
我们所称的保证不再发生是指采取措施来确保犯罪不再发生。这可能包括努力处理潜在的歧视,废除或修订那些助长犯罪的法律,审查保安部队等。
政府应实现正义、真相、充分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但在他们未能或不会做到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必须通过国际司法机制来确保问责。
国际特赦组织要求什么?
国际上绝不能存在安全庇护地。 那些犯下滔天罪行的人必须再也无法躲藏。
- 所有国家都应通过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并与其全面合作,来表明他们对国际司法的承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应在其国内法律中充分落实该规约的规定。
- 各国应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行使普遍管辖权,方式是在国内法院调查和起诉犯罪嫌疑人,而无论犯罪发生在何处。
- 应建立特设 国际法庭和混合刑事法庭,以及其他适当的国际司法机制,特别是在国际刑事法院无法采取行动的情况下。
- 所有调查和起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国际司法机制,都应确保受害者能够具有获取正义的有效途径,并且必须在诉讼期间充分尊重人权,包括被告、受害者和证人的权利。
重要定义
种族灭绝罪(genocide)
种族灭绝罪是指蓄意毁灭整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群体或其一部分的特定行为。
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危害人类罪属于在和平或战争时期,针对平民发动的广泛或有系统攻击的一部分。这类罪行可包括酷刑、强迫 失踪、杀戮、奴役、驱逐出境和某些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犯罪,包括性侵。
战争罪(war crimes)
战争罪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根据国际法被定为刑事犯罪。这包括故意杀戮、以平民为目标、使用酷刑、使用毒药或有毒武器、谋杀或虐待战俘以及性暴力犯罪。
强迫失踪(enforced disappearance)
强迫失踪是指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拘留、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其剥夺自由的情况,或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外处决(extrajudicial execution)
法外处决是政府(或在政府默许下)或国家官员,或受到那些未得到命令的国家官员同意或默许的人,做出的非法(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和故意的杀人行为。
有罪不罚(impunity)
有罪不罚所描述的情况是,某人可以犯下罪行(例如威吓、袭击或谋杀)而不会面临惩罚或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