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國際司法的目的在於確保追究一些最嚴重罪行的責任: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酷刑和強迫失蹤。
有很多原因導致這些罪行的受害者無法伸張正義。這包括缺乏政治意願去調查罪行並起訴加害人、薄弱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受害者在社會中的邊緣化。
因此,加害人可能不會被追究責任,甚至可能繼續擔任他們可以實施侵害行為或阻止問責的職務;受害者只能承受痛苦;很少有查明真相或採取措施防止罪行再次發生的努力。在這些情況下,國際司法機制可以介入,確保罪行得到適當調查、加害人被繩之以法,受害者獲得賠償,以彌補所造成的傷害。
國際司法機制
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國際刑事法院成立於2002年,是一個常設法院,其可以在國家當局無法或不願真正採取行動的情況下,調查和起訴涉嫌犯有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自2018年起)的人。至今,國際刑事法院已受理多宗案件,該法院檢察官目前正在調查或審查據稱發生在一些國家的罪行。
混合法庭(hybrid court)
在經歷衝突或危機的國家,通常會設立混合法庭來調查和起訴違反國際法的大規模罪行。這些法庭通常是在該國自身的國內司法制度缺乏必要基礎設施、人力資源、法律框架或獨立性,而無法滿足公平審訊標準、或為了應對起訴的複雜性及政治敏感性的情況下成立的。包括波斯尼亞、柬埔寨和塞拉利昂在內的一些國家,已經設立或建議設立混合法庭。
特設法庭(ad hoc court)
迄今為止,有兩個特設法庭曾經成立:設於坦桑尼亞阿魯沙(Arusha)的「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以及設於荷蘭海牙的「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這兩個法庭現已關閉。
其他機制
人權監測及紀錄方面的倡議機制與委員會越來越多地納入國際刑事調查任務。應鼓勵這些機構盡可能與國際刑事機制及程序合作並加以補充。其中一個機制由聯合國大會於2016年成立,其任務是根據國際法,收集敘利亞內戰中侵害行為的證據,以支援國家、區域或國際法院的刑事訴訟程序。
普遍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管轄權指的是一項原則,即無論這些罪行發生在何處,國家法院可以、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必須起訴違反國際法的個人,例如危害人類罪、戰爭罪、種族滅絕罪或酷刑。其依據是這些罪行損害國際社會或國際秩序本身,而各國可以採取行動以保護國際社會或國際秩序。
案例介紹——斯雷布雷尼察(Srebrenica)大屠殺
註:影片由聯合國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IRMCT)提供
在1995年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殺中,米爾薩達·馬拉吉奇(Mirsada Malagić)失去了她的丈夫、兩個兒子、兄弟及其他家人。五年後,她在「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對波斯尼亞塞族部隊軍官拉迪斯拉夫·克爾斯蒂奇(Radislav Krstić)的審訊中作證。在作證後,米爾薩達·馬拉吉奇向法庭表示:
我要感謝所有讓我們能來到這裡的人,至少讓我們能說出發生了什麼事、能在講述我們的遭遇時找到一些解脫、能嘗試向你們展示斯雷布雷尼察陷落時發生的事,我衷心希望斯雷布雷尼察事件在任何地方都不會再重演。
米爾薩達·馬拉吉奇(Mirsada Malagić)
最終,拉迪斯拉夫·克爾斯蒂奇因參與殺戮及其他罪行,被判處35年有期徒刑。
國際特赦組織如何促進國際司法?
國際特赦組織除了透過倡議行動,促使國家當局履行其義務以確保受害者獲得正義、真相及賠償外,亦協助建立全球性的國際司法體系,以便在國家當局未採取行動時介入,包括:
- 推動設立國際刑事法院並促使其有效運作。
- 呼籲各國對違反國際法的罪行行使普遍管轄權。
- 要求設立特設國際法庭或混合法庭。
- 加強國際、區域及國內法律,以處理違反國際法的罪行。
國際特赦組織亦推動讓受害者更容易獲得國際司法,並確保國際司法機制遵守人權,包括在工作中尊重疑犯、受害者及證人的權利。你可以在這裡閱讀更多相關工作。
國際特赦組織在國際司法方面的工作有四大支柱:正義、真相、充分賠償及保證不再發生。
我們所稱的正義,是指各國必須調查所有涉嫌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並在有足夠可採納證據的情況下,透過普通非軍事法院的公平審訊起訴所有涉嫌負上刑事責任的人,但不得訴諸死刑。
我們所稱的真相,是指受害者及其親人(事實上是我們所有人)有權了解事件真相。當局必須確立並公開承認犯罪事實。一些國家已成立真相委員會以達成此目標,但這些委員會絕不應取代司法機制。
我們所稱的充分賠償,是指採取有效措施——包括歸還(例如歸還財產)、賠償、身心傷害復原及象徵性措施(如紀念碑),以處理受害者及其家屬的痛苦,並協助他們重建生活。
我們所稱的保證不再發生是指採取措施確保罪行不再發生。這可能包括努力處理潛在歧視、廢除或修訂助長罪行的法律,以及檢討保安部隊等。
政府應落實正義、真相、充分賠償及保證不再發生。但當他們未能或不願做到時,國際社會必須透過國際司法機制確保問責。
國際特赦組織要求什麼?
國際間絕不能存在安全庇護地。那些犯下滔天罪行的人必須無處可藏。
- 所有國家應透過加入國際刑事法院並與其全面合作,以展現對國際司法的承諾;《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應在其國內法律中充分落實該規約的規定。
- 各國應對違反國際法的罪行行使普遍管轄權,在國內法院調查及起訴犯罪嫌疑人,無論罪行發生在何處。
- 應設立特設國際法庭及混合刑事法庭,以及其他適當的國際司法機制,特別是在國際刑事法院無法採取行動時。
- 所有調查及起訴違反國際法罪行的國際司法機制,都應確保受害者能有效獲得正義,並在程序中充分尊重人權,包括被告、受害者及證人的權利。
重要定義
種族滅絕罪(genocide)
種族滅絕罪是指蓄意摧毀整個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群體或其一部分的特定行為。
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危害人類罪屬於在和平或戰爭時期,針對平民發動的廣泛或有系統攻擊的一部分。這類罪行可包括酷刑、強迫失蹤、殺戮、奴役、驅逐出境及某些性暴力及基於性別的暴力犯罪,包括性侵。
戰爭罪(war crimes)
戰爭罪是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根據國際法被定為刑事犯罪,包括故意殺戮、以平民為目標、使用酷刑、使用毒藥或有毒武器、謀殺或虐待戰俘及性暴力犯罪。
強迫失蹤(enforced disappearance)
強迫失蹤是指國家代理人,或獲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拘留、綁架或任何形式剝奪自由的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的事實,或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無法獲得法律保障。
法外處決(extrajudicial execution)
法外處決是指政府(或在政府默許下)、國家官員,或未獲命令但經同意或默許的人士所進行的非法(未經法律程序)及蓄意殺人行為。
有罪不罰(impunity)
有罪不罰是指某人犯下罪行(例如威嚇、襲擊或謀殺)卻不會面臨任何懲罰或後果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