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及太平洋地區 2025
在整個亞太區,壓迫、不平等和有罪不罰現象相互交織,其背後的驅動因素包括威權統治手段、系統性歧視,以及根深蒂固的問責缺失。當局愈來愈頻繁地對言論、結社與和平集會自由權施加過度限制,透過立法、警務執法和數碼監控將這些控制手段制度化。這些措施相輔相成,收窄了公民空間,削弱了基本自由。各國透過各種手段使鎮壓異見成為常態:尼泊爾和印尼實施致命鎮壓;印度使用反恐法律;在緬甸軍方強推的12月選舉前夕,出現了一輪任意拘留潮;香港則持續拘捕社運人士。
在國際層面的問責工作取得了一些進展,包括:菲律賓前總統羅德里戈‧杜特爾特(Rodrigo Duterte)遭拘捕並被移交給國際刑事法院;以及國際刑事法院以性別迫害的危害人類罪,對塔利班的兩名領導人發出拘捕令。然而,有罪不罰現象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那些應該對針對羅興亞人的國際罪行負責的官員,國際刑事法院對他們的拘捕令沒有取得進展;各國也沒有採取有意義的行動來追究中國在新疆犯下的危害人類罪。在阿富汗,國內問責機制被進一步削弱;在斯里蘭卡,這些國內機制對於戰時侵犯人權行為仍然基本無效。
各國擴大了跨境鎮壓。泰國將維吾爾族人遣返回中國,並將越南蒙塔格納德族(Montagnard)人權捍衛者引渡回越南,儘管此舉將使他們面臨人權侵犯的風險。馬來西亞與泰國當局合作打擊一名記者;香港和中國則利用法律追捕海外社運人士,並騷擾其仍在香港的家人和朋友。
歧視加劇了邊緣化和弱勢群體所受的傷害。羅興亞人在緬甸面臨強迫勞動,在孟加拉國難民營人道援助削減的情況下,他們所受的影響尤為嚴重。在阿富汗、中國大陸和巴基斯坦,宗教少數群體遭到系統性的打壓;澳洲和印尼的原住民持續被剝奪土地。整個南亞的達利特人(Dalits)都被限制只能從事危險工作。
基於性別的暴力在整個亞太區持續存在。在韓國、泰國和越南,科技助長的人權侵犯成為新聞焦點。
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在東南亞大幅增加。柬埔寨和緬甸等熱點地區的詐騙園區內,大量人員遭到奴役與酷刑。
氣候危機、災害脆弱性和經濟脆弱性加劇了人民權利被剝奪的狀況。在阿富汗,受伊朗和巴基斯坦驅逐行動及當地地震的影響下,數百萬人只能依賴援助;與此同時,印尼、巴基斯坦、斯里蘭卡、越南和菲律賓的洪水造成死亡和大規模流離失所,摧毀農作物並進一步加劇貧困。在孟加拉國、基里巴斯、巴基斯坦和圖瓦盧,氣候變化和氣候災害繼續使當地社群流離失所,加劇了結構性不平等。朝鮮基本必需品的長期短缺和斯里蘭卡因緊縮政策導致的福利削減,凸顯了經濟政策如何加劇民眾的脆弱處境。
表達自由
在亞太區,各國政府繼續實施限制性法律和做法、限制言論自由權,同時對人權捍衛者、記者、社運人士和學者實施審查、監視和報復。多個國家出台或保留了相關法律,賦予政府管控網絡內容及壓制異見的廣泛權力。斐濟政府拒絕了聯合國關於改革其限制性《公共秩序法》的呼籲。緬甸的《網絡安全法》以含糊不清的條款將異見聲音定為刑事犯罪,其《選舉法》則對選舉暴力行為施加嚴厲的處罰,包括終身監禁甚至死刑。在尼泊爾,一項社交媒體法案被提交審議,該法案將允許行政部門能夠在沒有司法監督的情況下,命令刪除內容和獲取數據,並將「虛假資訊」和「網絡惡意挑釁」定為刑事犯罪。巴基斯坦當局提出《防止電子犯罪法》的修正案,擬擴大當局對網絡言論進行審查和定罪的權力。在斯里蘭卡,當局繼續使用嚴厲的《預防恐怖主義法》。印度頒布《馬哈拉施特拉邦特別公共安全法》(Maharashtra Special Public Security Act),將異見聲音定為刑事犯罪。馬來西亞當局繼續利用《1998 年通訊與多媒體法》等範圍寬泛的法律限制言論自由;蒙古引入了《刑法》修正案,收緊公民空間;柬埔寨當局利用取消公民身份來懲罰批評者;馬爾代夫提出一項懲罰性的媒體法案,賦予當局管控記者的廣泛權力。越南修訂《網絡安全法》,允許警方要求獲取互聯網用戶的 IP 地址,並要求網絡服務供應商在 24 小時內刪除相關內容;同時當局還提出一項新聞法草案,要求記者披露其消息來源。這引發了對私隱與網絡監控的憂慮。
政府愈來愈頻繁地以網絡空間為目標,以壓制異見聲音。新加坡當局利用《防止網絡假資訊與網絡操縱法案》對社運人士、媒體機構和反對派人士發出多項修正命令。中國和香港當局擴大了國家安全法律的適用範圍,以打擊更廣泛的和平活動。在香港,立法者將國家安全法律的適用範圍擴展到教育領域,遏止了表達自由。法院則維持了將呼籲不投票定為刑事犯罪的法律。在尼泊爾,當局封鎖了 Telegram 和其他 26 個社交媒體平台;而在巴基斯坦,批評政府的 YouTube 頻道和社交媒體帳號被禁。印度當局下令 X 和 Instagram 封鎖數千個帳號,以限制諷刺言論。同時,當局在查謨(Jammu)和喀什米爾(Kashmir)地區封禁了 25 本書。朝鮮當局維持著近乎完全的社會控制,干擾廣播、檢查民居,並對傳播外國媒體內容的行為實施嚴厲處罰,包括死刑。
當局對人民行使言論自由權的報復仍廣泛存在。在阿富汗,塔利班拘捕記者、關閉納西姆電台(Radio Nasim),在大學課堂禁止使用由婦女撰寫的書籍和批評其政策的詩歌,並切斷互聯網存取。在中國,記者張展第二次被判處監禁;在香港,民主派人士黃之鋒(Joshua Wong)面臨根據國家安全法律的新指控。
在印度,當局透過立案調查和拘捕加劇對記者的騷擾,同時取消學者尼塔莎‧考爾(Nitasha Kaul)的印度海外公民身份。
在柬埔寨,記者和社運人士面臨拘捕和長期刑期。馬來西亞與泰國當局合作拘捕一名作家;在蒙古,警方突擊搜查一家獨立媒體。在泰國,一名學者因軍民關係方面的研究而面臨檢控。在越南,一名土地權利社運人士因「反對政府」而被判處 21 年徒刑。
政府必須廢除或修訂壓制性法律,確保對內容監管進行有效的司法監督,並保護記者和社運人士免受騷擾和暴力。
結社和集會自由
和平集會自由權仍然受到嚴重限制,政府採取鎮壓、預防性拘留和限制性法律框架等手段。在這一年中,許多抗議活動遭到暴力鎮壓:在阿富汗,塔利班部隊在巴達赫尚省(Badakhshan)的剷除鴉片抗議活動中至少殺害 10 人,並造成 40 人受傷。在印尼,在全國性的示威中,發生了大規模拘捕。4,000 人被拘留,900 人遭到毆打,至少 10 人被殺害。在尼泊爾青年主導、反對貪腐與社交媒體禁令的「Z 世代」抗議活動中,有 76 人死亡,其中包括抗議者和警察。巴基斯坦當局在俾路支省(Balochistan)和巴基斯坦管理的查謨和喀什米爾地區,對抗議者實施斷網並動用致命武力。馬來西亞當局使用嚴厲的警務措施和拘捕來平息異見聲音。在菲律賓,數百名以年輕人為主的抗議者在反貪腐抗議中被捕。在香港,當局封鎖集會並拘捕潛在的示威者;多項驕傲節活動被取消。在胡志明市舉行的越南驕傲遊行(The Viet Pride)13 年來首次被取消,而越南其他驕傲活動亦因地方當局的騷擾而面臨審查或取消。
拘留、拒絕集會許可和採取法律行動,在整個亞太區屢見不鮮。印度當局在拒絕給予集會許可後,拘留了賈米亞大學的學生以及拉胡爾‧甘地(Rahul Gandhi)等反對派領袖和環衛工人。在馬爾代夫,婦女因在大使館外舉行和平抗議而被捕。韓國法院判處參與和平抗議活動的身心障礙者權利社運人士有期徒刑。新加坡和印度當局繼續援引限制性法律,宣布集會為非法。
限制性的制度框架,加強了對和平集會和結社權的控制。台灣政府在敏感地區實施了任意限制,香港則設立了新的「禁區」,其不僅限制了抗議活動,還限制了任何未經授權的逗留。儘管對《和平集會法》提出了改革建議,但馬來西亞仍存在嚴厲的警務管控、騷擾、拘捕和調查。不過在韓國,法院則放寬了對集會的限制。亞太區政府對民間和政治組織的控制也有所加強。斯里蘭卡繼續要求非政府組織在國防部註冊,以加強對公民社會的監督。在孟加拉國,人民聯盟(Awami League)被依據反恐法律取締,嚴重損害了政治結社和政治參與的權利。
各國政府必須停止鎮壓,釋放那些因和平集會而被拘留的人,廢除限制性法律或修訂鎮壓性法律,並根據國際標準保障安全且公眾可進出的抗議空間。
歧視
亞太區的歧視以多種形式持續存在,包括基於宗教、族裔、血統、身心障礙相關以及針對原住民的歧視,這些歧視往往因國家政策、系統性不平等和社會敵意而加劇。
國家支持的宗教歧視仍廣泛存在。在阿富汗,塔利班當局針對什葉派少數群體,迫使伊斯瑪儀派(Ismailis)改信遜尼派伊斯蘭教,限制什葉派哈扎拉人(Hazara)的宗教儀式,並在人道援助發放時實施歧視措施。哈扎拉族家庭亦被強行驅逐,並面臨就業歧視。在巴基斯坦,私人和國家行為者對艾哈邁迪派(Ahmadis)的暴力和限制升級,而對於2023年私人行為者襲擊基督徒的事件,問責機制仍然難以落實。在印度,歧視性法律將跨宗教婚姻刑事化。同時亦記錄到私人和國家行為者對穆斯林和克什米爾人的仇恨罪行。在印尼,對艾哈邁迪耶派(Ahmadiyah)和基督教社群的不寬容現象持續存在,包括禮拜受到限制,以及禮拜場所遭到襲擊。中國政府干預藏傳佛教事務,並拘留基督教領袖;在斐濟,印度教寺廟遭到破壞。
多個國家仍然存在種族歧視。在日本,選舉期間明顯出現仇外言論;在韓國發生了反華集會。在緬甸若開邦北部,若開軍(Arakan Army)強迫境內流離失所的羅興亞人從事勞動。據報,拒絕勞動的人受到虐待。
對原住民的歧視十分嚴重且具系統性。在中國,維吾爾人和藏人繼續面臨系統性歧視,包括對文化、語言和宗教表達的限制。在澳洲,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Torres Strait Islander)面臨日益加劇的不平等、高監禁率和羈押期間死亡的情況。在印度,環境保護被削弱,加劇了原住民社群的流離失所風險。在印尼,大型項目和鎳礦開採摧毀了原住民的土地,引發抗議並導致社運人士被刑事定罪。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對於日本政府在沖繩建造美軍基地可能造成的影響發出警告;同時,一些原住民領袖抗議日本資助海外有害環境的項目。馬來西亞政府考慮通過擴大原住民權利的可能修正案;在尼泊爾,圍繞祖傳土地以及開發項目缺乏透明度的問題,發生了暴力衝突。孟加拉國當局繼續關押在 2024 年被捕的 100 名原住民鮑姆族人(Bawm)中的 62 人,期間出現關於羈押期間死亡的報告。奧特亞羅瓦-紐西蘭(舊稱:紐西蘭)議會通過了削弱毛利人(Māori)習慣法權利的法律。在台灣,平埔原住民社群在文化權利上獲得了有限的保障,但仍對法律承認的不足表示擔憂。而教育方面的系統性歧視仍在持續發生。泰國推進了威脅原住民生計的項目,並通過一項不承認原住民地位的法案。
基於血統的歧視繼續影響邊緣化社群。在印度,種姓普查計劃停滯不前,導致結構性不平等無法解決。在尼泊爾,達利特人(Dalit)社群繼續面臨根深蒂固的社會排斥和司法障礙。在巴基斯坦,基於種姓和宗教的根深蒂固歧視持續存在,使環衛工人(主要是達利特基督徒)被限制在沒有法律保障的危險和不安全工作崗位上。
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仍然普遍存在。在朝鮮,身心障礙者在教育、醫療保健和就業方面面臨系統性排斥,並有報告指存在被強制收容的情況。台灣仍缺乏全面的《反歧視法》,保障措施零散且薄弱。在日本,雖然一項補償強迫絕育受害者的法律標誌著某種進步,但系統性障礙和公眾認知不足繼續阻礙受害者獲得正義。
政府必須保護原住民土地、避免發表歧視性言論、抵制刻板印象、通過並執行有效的反歧視法律,並保證在獲得教育、就業和對司法系統問責方面的平等。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仍然受到經濟危機、氣候衝擊和歧視性政策的嚴重影響。糧食無保障問題十分嚴重。在阿富汗,在主要來自伊朗和巴基斯坦的驅逐行動、地震和資金削減的背景下,有 2,290 萬人仍依賴人道援助生存;90% 的兒童生活在糧食貧困中,400 萬兒童營養不良。儘管天氣條件有利於作物生長,但朝鮮人民仍面臨長期糧食短缺。由於化肥短缺和氣候衝擊削弱了產量,而國家分配體系的失靈則加劇了農村地區的困境。在巴基斯坦,44.7% 的人生活在貧困線以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限制則減少了社會開支。而由人類造成的氣候變化使洪水發生的可能性增加,摧毀主要農作物。儘管發放了福利補助,但斯里蘭卡的貧困水平仍高於危機前。
醫療衛生系統仍然脆弱。在阿富汗,農村居民獲得醫療保健的機會有限,地震期間塔利班的限制延誤了對婦女的救援。在朝鮮,醫院資源嚴重不足,缺乏基本藥物和設備。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為當地 200 萬兒童接種了疫苗,但相關監測工作仍然受到嚴重限制。
教育權受到侵蝕,塔利班的禁令將 78% 的阿富汗女童和婦女排除在學校和工作之外。在朝鮮,學校缺乏供暖設備和教科書;在緬甸,學生在援助凍結後面臨嚴重學業中斷;中國在西藏的雙語教育政策,威脅到少數民族的語言權利。
住房和土地不安全問題持續存在,柬埔寨當局在全球輿論強烈反對後暫停了在吳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地的強迫搬遷,但沒有為流離失所的家庭提供任何補救措施。在蒙古,受發展項目影響的城鄉社群缺乏機制來應對協商程序中出現的缺陷,以及財產和資產被低估的問題。在印度,阿薩姆邦(Assam)的驅逐行動導致約 3,800 戶家庭流離失所,對穆斯林族群的影響尤為嚴重。
勞工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仍然普遍,對邊緣化和受歧視的社群產生不成比例的影響。在巴基斯坦,來自較低種姓的環衛工人面臨系統性歧視。在斯里蘭卡,馬萊亞哈泰米爾人(Malaiyaha Tamils)仍然被邊緣化;而製衣工人繼續忍受工會被鎮壓的情況和基於性別的暴力。在孟加拉國,製衣業爆發動盪,工會領袖被捕。在菲律賓,工人在災害期間面臨不安全的工作條件;在香港,移徙家庭傭工未能獲得更有力的保障。
各國政府必須結束強迫搬遷、解決貧困問題、加強社會保障、保障工人並確保平等獲得基本服務,以保障糧食、健康、住房、教育和勞動權利。
任意拘捕、酷刑、強迫失蹤和羈押期間死亡
當局繼續利用安全相關法律和歧視性做法打壓異見人士,不成比例地針對社運人士、少數民族和政治反對派。任意拘捕和任意拘留仍普遍存在。在阿富汗,塔利班以髮型或播放音樂等輕微違規行為拘留民眾,透過「道德檢查員」執行嚴厲法令,並透過任意拘留、強迫失蹤和酷刑繼續針對前官員、記者、人權捍衛者和批評者。有記錄顯示發生了 100 多宗法外處決案件。在緬甸,政變後出現系統性拘留,並發生多宗羈押期間死亡事件,這些死亡與被剝奪醫療救治及在虐待性審訊中受傷有關。在朝鮮,任意拘留仍是政權控制手段的核心,用以針對那些在未經公正審訊下被指控犯有政治罪的人。香港和澳門的《國家安全法》被廣泛用於鎮壓政治言論和拘捕社運人士。
在巴基斯坦,反恐法的修正案允許在未經指控的情況下拘留三個月,記者和俾路支(Baloch)運動人士面臨拘捕。在印度,濫用反恐法律拘留人權捍衛者和穆斯林運動人士的現象仍在持續,並伴以長期的審前羈押。
儘管法律禁止,但酷刑和其他虐待仍持續存在。在阿富汗,被拘留者面臨電擊、水刑、拔除牙齒和指甲以及性虐待等酷刑。緬甸當局在審訊期間使用毆打、電刑、性侵犯和拔指甲等酷刑。在朝鮮,毆打、剝奪睡眠和強迫勞動被用來逼取「認罪口供」。政治犯集中營則實施嚴厲懲罰,並提供不足的食物。在越南,運動人士遭受單獨監禁、上腳鐐,並被拒絕提供醫療保健,羈押期間出現可疑死亡事件。在印度,警方在查謨和克什米爾(Jammu and Kashmir)地區施以酷刑,導致一名 25 歲男子死亡。在斯里蘭卡,至少有 13 宗在押人員死亡和酷刑指控被記錄在案。泰國法院根據反酷刑法,首次就一宗義務兵被殺案件作出定罪,這標誌著一次罕見的問責進展。
強迫失蹤仍是一種鎮壓工具。在朝鮮,家人無法得知被拘留者的資訊,這相當於強迫失蹤。在中國,當局繼續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是一種相當於強迫失蹤的秘密拘留形式,尤其被用來針對人權捍衛者和律師。馬來西亞法院確認政府曾參與過往發生的失蹤事件。在緬甸,存在一系列在酷刑後失蹤和死亡的個案。在巴基斯坦,2025 年初記錄到 125 宗強迫失蹤案件。在孟加拉國,政府任命的強迫失蹤問題調查委員會表示,2009 至 2024 年期間登記了 1,772 宗相關投訴,其中 67% 涉及國家機構。這些做法加劇了有罪不罰現象和針對弱勢群體的歧視。
各國政府必須終止任意拘捕、酷刑和強迫失蹤,保障被拘留者的權利,並確保問責與防止虐待的保障措施。
難民和移徙者的權利與人口販運
各國政府加強了限制性的人口移徙政策,進一步破壞難民保障和移徙者的權利,使弱勢群體面臨歧視和虐待。儘管有國際義務,但大規模驅逐出境和驅回(refoulement)行動仍在持續發生。巴基斯坦升級了「非法外國人遣返計劃」,驅逐了超過99 萬名阿富汗人。儘管塔利班持續侵犯人權,但伊朗仍遣返了 180 萬阿富汗人,土耳其、塔吉克斯坦和德國亦繼續強行遣返阿富汗人。婦女和女童在返回阿富汗後,面臨系統性的權利剝奪,異見人士可能遭到拘捕和酷刑。在這一年中,在孟加拉國的羅興亞難民擔心會被武裝分子強行帶回緬甸參與衝突。在印度,隨著當局強行將羅興亞難民以及 300 名被懷疑是外國人的穆斯林驅逐到孟加拉國,雙方敵對情緒加劇。同時,新的法律將尋求庇護者重新歸類為無證移徙者,侵害了不驅回原則(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馬來西亞當局拘留了羅興亞難民,並將載有其他人的船隻驅離。與此同時,日本啟動了「非法逗留者清零計劃」,透過快速驅逐程序將逾期居留的外國人數減少一半。但該政策可能危及尋求庇護者,因此受到批評。儘管存在酷刑風險,泰國政府仍將 40 名維吾爾族人強行遣返回中國。
在整個亞太區,任意和無限期拘留亦持續存在。馬來西亞當局在移民設施中關押了 2 萬多人,其中包括 2,000 多名兒童。澳洲政府繼續對尋求庇護者進行「離岸處理」(offshore processing),經過 11 年後,仍有 90 人在瑙魯,超過 30 人在巴布亞新幾內亞等待處理。同時新法律剝奪了尋求庇護者的程序性權利。在斯里蘭卡,包括兒童在內的 116 名羅興亞難民被拘留在軍事設施中,聯合國難民署無法進入接觸他們。在日本和台灣,政府繼續允許在不透明的制度下進行無限期的移民拘留,並因條件惡劣和缺乏法律保障而受到批評。孟加拉國的情況急劇惡化。考克斯巴扎(Cox’s Bazar)是世界上最大的難民營,收容了 100 多萬羅興亞人,當地面臨嚴重的援助削減和 15 萬新增難民。儘管聯合國發出緊急呼籲,但由於捐助方承諾的資金有限,難民營的基本服務面臨崩潰。
整個亞太區的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大幅增加。在柬埔寨,50 多個詐騙園區販運外國公民從事網絡詐騙,而當局的打擊缺乏透明度。緬甸仍然是人口販運的熱點,詐騙園區內有 10 萬人遭拘留,武裝團體強迫勞動和強制招募人員。儘管對施害者實施了制裁,但侵犯人權的行為依然存在。
各國政府必須終止驅回、任意拘留和人口販運,確保安全的庇護程序,釋放被非法扣留的人,並根據國際標準保障難民和移徙者的保護與尊嚴。
健康環境權
氣候變化加劇了社會不平等。在孟加拉國,極端天氣加劇了基於性別和種姓的歧視,使環衛工人陷入脆弱的循環。圖瓦盧(Tuvalu)和基里巴斯(Kiribati)的海平面上升繼續迫使人們流離失所,威脅到住房權、健康權和文化認同權。在巴基斯坦,災難性的洪水造成 1,000 多人死亡、數百萬人流離失所,而熱浪更達到攝氏 49 度,暴露了災害應對方面的不足。印度、印尼、尼泊爾和斯里蘭卡的人們因颱風而面臨致命的洪水和山泥傾瀉。由於農村社群獲得救濟的機會有限,這些災害對其造成不成比例的影響,也引發了人們對氣候相關災害應對是否充分的質疑。根據官方數據,在 10 月和 11 月,印度首都新德里被評為世界污染最嚴重的城市。
化石燃料擴張政策和能源轉型項目的實施,繼續侵犯原住民的權利。印尼當局拘捕了 27 名反對在東哈馬黑拉(East Halmahera)開採鎳礦的原住民運動人士,凸顯了傳統土地面臨的風險。日本政府在海外投資液化天然氣項目,包括對美國和加拿大的投資。此舉因損害原住民哥威迅族(Gwich’in)和維特蘇維頓族(Wet’suwet’en Nations)而受到批評。在澳洲,托雷斯海峽島民的氣候案件被駁回,這削弱了那些面臨生存威脅的社群爭取正義的努力。
治理不力使脆弱處境持續存在。馬爾代夫啟動了一項雄心勃勃的氣候計劃,但其中缺乏有力的人權保障措施,並阻礙了氣候訴訟,從而削弱了文化權利和生計權利。馬來西亞立法者為了優先與產業界進行磋商,推遲了一項氣候法案;韓國政府仍維持不足的減排目標,也沒有提出公正轉型的方案。在中國,公眾被嚴格限制參與環境決策,從而限制了問責制的落實。
歧視性的人口移徙政策加劇了氣候不正義。奧特亞羅瓦-紐西蘭政府未能為因氣候變化而流離失所的太平洋島民提供適當的安置途徑。這加劇了不平等、使家庭分離、侵犯了兒童權利,並增加了移徙者群體的脆弱性。
各國政府必須維護氣候公正,停止化石燃料的擴張,保護原住民和邊緣化社群,確保以人權為基礎的氣候政策,並確保為受氣候影響而流離失所者提供安全遷移途徑。
死刑
在亞太區大多數國家,死刑仍然根深蒂固,且死刑的適用往往違反國際人權法和人權標準。
兩個國家在暫停執行死刑一段時間後,重新執行死刑。在日本,白石隆浩(Takahiro Shiraishi)被處以絞刑,這是日本三年來的第一次處決。該死刑執行因保密而受到譴責,被認為削弱了廢除死刑的努力。在台灣,黃麟凱(Huang Lin-kai)於 1 月被處決,這是台灣自 2020 年以來首次執行死刑。儘管該案的上訴程序仍在進行,且外界對他的精神健康狀況存在憂慮。
在阿富汗,塔利班執行公開處決。報告顯示,朝鮮政府繼續對一些在國際上不被視為犯罪的行為執行死刑,例如分享外國媒體內容。同時對一些遠低於國際法和國際標準規定「最嚴重罪行」門檻的罪行適用死刑。此外,公開處決被用作控制工具。
中國當局繼續對被指控犯有賄賂、詐騙和人口販運罪的人判處死刑;至少有一起集中判刑案件引發了人們對侵犯公正審訊權的關切。在孟加拉國發生的多項死刑判決中,其中前總理謝赫‧哈西娜(Sheikh Hasina)和其他政府官員在 2024 年的抗議鎮壓後,被特別法庭缺席審判,處以絞刑。馬爾代夫政府擴大了死刑的適用範圍,將毒品罪行包括在內,取消透過寬大處理減刑的可能性,並禁止在這些案件中達成認罪協議。
新加坡仍持續就與毒品有關的罪行執行死刑,其中儘管國際社會強烈抗議,馬來西亞公民潘尼爾(Pannir Selvam)仍被處決。越南出現了積極的改革,廢除了對包括毒品運輸在內的八種罪名的死刑,然而死刑訴訟缺乏正當程序及圍繞死刑適用的保密性繼續引發關切。馬來西亞政府在 2023 年廢除強制性死刑後,宣布將開展一項關於死刑及其廢除問題的研究。
總體而言,這些發展呈現鮮明對比:部分國家在逐步推進改革,另一些國家則仍存在根深蒂固的死刑做法,其特點是保密、歧視以及將死刑政治工具化。
保留死刑的各國政府必須採取緊急措施廢除死刑,同時正式暫停執行死刑。
有罪不罰和獲得真相、正義和賠償的權利
法律和監督機構的系統性弱點,繼續阻礙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的受害者獲得正義。在阿富汗,塔利班廢除了司法體系,實施帶有歧視性的伊斯蘭教法,使公正審訊幾乎不可能實現。國家人權機構等監督機構仍處於停擺狀態。在尼泊爾,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委員會的人事任命被批評為不透明且受政治干預,導致受害者團體發起抵制。在斯里蘭卡,持續存在諸多障礙,包括總檢察長被認為缺乏獨立性;以及對新近發現的大規模墓地的挖掘程序存在缺陷,但這些案件仍未得到充分調查。在孟加拉國,檢察官首次對涉及強迫失蹤的軍官提出指控,但對正當法律程序的憂慮仍然存在,包括對前總理謝赫‧哈西娜的死刑判決。
在一些情況下,國際問責的努力取得了進展。國際刑事法院對塔利班領導人基於性別的迫害發出拘捕令;聯合國為阿富汗設立了一個調查機制。菲律賓前總統羅德里戈‧杜特爾特因危害人類罪被捕,並被移交給國際刑事法院。這是歷史性的一步。
尋求真相和賠償的機制仍然不足。斯里蘭卡宣布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並擴大了失蹤人員辦公室,但進展緩慢。與此同時,菲律賓與毒品有關的殺害以及對運動人士的騷擾,以及斯里蘭卡對泰米爾(Tamil)社群的監視,凸顯了持續存在的有罪不罰現象。
各國政府必須加強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對違反國際法的罪行和其他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進行迅速、獨立、公正和有效的調查,將犯罪嫌疑人繩之於法,進行公正審訊,並確保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補救。
婦女和女童的權利
性別和性權利在整個亞太區面臨系統性挫折。在阿富汗,塔利班頒布法令禁止婦女受教育、工作和自由行動,強制執行馬赫拉姆(Mahram)規則(男性監護人制度),並助長基於性別的暴力和童婚。在孟加拉國,針對平等繼承權和婚內強姦刑事定罪的改革,遭到大規模抗議。據報,在斐濟、尼泊爾和巴基斯坦,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大幅增加;其中在尼泊爾和巴基斯坦,對施害者提起的訴訟中存在被迫和解的情況。像「朝泊蒂」(Chhaupadi)這樣的有害習俗在尼泊爾仍持續存在。該習俗迫使女性在月經期間被隔離,通常被迫待在不安全的小屋中。儘管進行了法律改革,但科技助長的性別暴力(如網絡騷擾、未經同意分享親密影像和深度偽造的性內容)在韓國依然持續存在。體制上的進展參差不齊:斯里蘭卡政府宣布成立婦女委員會;終止妊娠改革則在韓國停滯不前。
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間性人(LGBTI)的權利
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間性人(LGBTI)的權利面臨敵意環境:在日本,法院在婚姻平等方面進展不均;在巴基斯坦,有記錄顯示跨性別者被殺害;在越南,國家施壓導致驕傲遊行被取消;中國收緊了對 LGBTI 相關內容的審查;香港未能通過伴侶關係立法,該法可為同性伴侶提供一些法律承認和保障。
各國政府必須終止基於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和表達的歧視,實施有效保障,並保證法律、政策和日常生活中的實質平等。
違反國際人道法
平民面臨非法襲擊的嚴重風險。在阿富汗,自殺式炸彈襲擊、武裝團體的爆炸性彈藥以及巴基斯坦的跨境炮擊均造成平民傷亡。在緬甸,空襲大幅增加,且以學校和村莊為目標;「動力滑翔傘(paramotor)」襲擊造成數十人死亡,包括兒童;此外,援助物資被禁止進入反抗勢力控制的地區。在柬埔寨與泰國衝突中,醫院、房屋和佛塔遭到破壞。據報,雙方都實施了無差別攻擊。隨著虛假資訊加劇緊張局勢,且衝突各方持續違反停火協議,流離失所和人道危機惡化。
各國政府必須制止非法襲擊、保護平民、允許人道援助,並維護國際人道法。

